會計相關法令

一、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規定(101.2.13府授主五字第1010021878號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101.2.8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函):各機關員工於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應告知營業人機關統一編號, 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另因應紙本電子發票字跡無法長時間保存,請業務單位先行影印乙份並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辦理後續經費報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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