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96.5.3聯席會議通過  100.03.10修訂
 

一、依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輔導實施要點」第14點。
(二)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中市教小字第1000008590號函
二、本校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獎懲會),討論處理學生依「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應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及銷過事宜。
三、學生獎懲會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另委員十二人,共十三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均為無給職。
  (一)行政人員代表三人: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
  (二)教師代表三人:各年級級導師。
  (三)家長會代表三人。
 (四)學生代表三人(由各年級班長分別推選一人)。
四、學生獎懲會之業務由生活教育組辦理之,依學生發生獎懲案件(大功、大過、帶回管教、改變學習環境、移送相關單位等重大偶發事件)之事實及處理情形呈請校長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學生獎懲事宜。
五、學生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六、學生獎懲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獎懲決議。
七、學生獎懲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學生獎懲會作成獎懲之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含輔導處、導師、簽報獎懲人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前項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議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九、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
十、本要點經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一、附件(獎懲決定書格式)。

台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決議書 第一聯:學務處存查

學生姓名

 

就讀班級

年 班

獎懲事實

 

獎懲簽報人

 

獎懲結果

 

決議日期

年 月 日

獎懲依據
或理由

一、依據:學生獎懲要點第 條第 款。
二、理由說明:

備註: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項,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獎懲決定。

…………………………………………………………………………………………

台中市立外埔國民中學學生獎懲通知書 第二聯:學生留存

學生姓名

 

就讀班級

年 班

獎懲事實

 

獎懲簽報人

 

獎懲結果

 

決議日期

年 月 日

獎懲依據
或理由

一、依據:學生獎懲要點第 條第 款。
二、理由說明:

備註: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項,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獎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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