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109學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二、國教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三、國教署109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推動全人教育,以達培養學生五育均衡、身心健全發展之教育目標。

二、落實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

三、瞭解本市國民中學課程教學現況與成效,督導學校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落實編班、課程規畫、教學與評量之辦理情形,及學校實施之困難與建議。

參、視導時間:每學年度結束前。

肆、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承辦單位: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伍、視導對象及次數:每學年度結束前,至少對本市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完成一次視導。

陸、視導項目:包括編班正常化、課程教學正常化及評量正常化三大項目。

柒、實施方式:

一、由本局籌組教學正常化視導專案小組,依國教署109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之規定對所轄之學校進行視導。

二、視導專案小組當然成員:視導區督學、課程督學、專家學者及輔導團團員。

三、違反教學正常化相關規定之學校將函文糾正,情節嚴重者則予以議處。

捌、所轄公私立各校之視導紀錄表、教學正常化結果一覽表及相關資料(含視導人員名冊及未落實教學正常化之督導作為)於該學年度結束前(次年7月31日前)函報國教署備查。

玖、經本局教學正常化視導,其訪視結果評為:完全符合且具特色之學校從優敘獎。

拾、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拾壹、本計畫經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109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視導實施計畫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督導各直轄市、縣()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視導學校,特訂定本計畫。

二、視導期程:本署以每年完成視導各直轄市、縣()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轄一所學校為原則,並可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

三、視導重點:瞭解學校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落實編班、課程規劃、教學與評量之辦理情形,及學校實施之困難與建議。

四、實施方式:

()由本署組成視導小組,其成員及辦理方式如下:

1.視導小組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兼之,每類一至二人為原則,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1)專家學者。

(2)教師代表。

(3)家長代表。

(4)教育或學校行政人員。

2.視導學校採隨機抽取,於視導當天上午830分前通知,每所學校視導時間,以一日為原則,依視導流程(如附件1)進行。

3.學校應備妥編班、課程規劃、教學、評量及相關檔案資料(地方政府及學校配合事項如附件2),另隨機抽訪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

4.視導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視導後,填寫視導紀錄表,由本署彙整轉請地方政府續處,並視需要追蹤輔導;學校實施之困難與建議事項,由本署提報相關會議研議。

5.針對受訪時提供不符實際情形之資料,或已被抽訪但仍需改善之地方政府及學校,進行複查或專案視導;複查或專案視導委員,以二人為原則。

6.視導小組視導時,本署及地方政府均應派代表列席。

()地方政府應依本計畫之視導紀錄表(如附件3-1),對所轄之學校進行視導。

1.每學年度結束前至少對所轄各校完成一次視導。

2.視導之結果及相關資料,應於本署視導小組到校視導時,提供予視導委員參閱。

3.視導人員應包含駐區督學、課程督學、專家學者及輔導團員等人員之任2類,並進行專業培訓。

4.地方政府視導所轄公私立各校之視導紀錄表(如附件3-1)、教學正常化結果一覽表(如附件3-2)及相關資料(含視導人員名冊及未落實教學正常化之督導作為,附件3-3)於該學年度結束前(次年731日前)報本署備查:

(1)所轄公私立各校及轄內國立學校。

(2)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其所送之實驗規範,已排除教學正常化之項目,免除教學正常化視導;未排除項目,仍應依規定進行該項目視導,惟其形式可秉行政減量精神本權責辦理。

五、經本署教學正常化視導,其訪視結果評為:完全符合或完全符合且具特色之學校,各地方政府應從優敘獎,建議獎勵額度如下:

()地方政府人員:嘉獎二次(至多三名)

()學校人員:校長小功一次、其他相關人員嘉獎二次(至多三名)

六、視導結果及地方政府追蹤輔導之狀況,應列為本署年度中增減相關計畫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

七、實施經費:本計畫本署視導小組委員之視導費、交通費、膳費等相關費用,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教學正常化之相關規定

1047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79385B號令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實施原則:
    • 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 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 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 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 實施要項:
    • 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 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 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 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實施策略:
    • 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於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並辦理下列事項:
  1. 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 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 落實課程計畫審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並督導學校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依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評量。
  3. 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
  1. 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 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 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 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知能。
    •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
  2.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 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 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會。
  3. 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
  4. 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5. 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1. 教學活動正常化:
  1. 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 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 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 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5. 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1. 評量正常化:
  1. 學校應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
  2. 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 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 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 獎懲措施:
    •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視導項目,及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如教育部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補助款等)之重要依據。
    • 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

 

 

 

980714日臺參字第0980115271C號函

1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3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4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5 直轄市、縣()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長或督學擔任。

6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7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8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報直轄市、縣()政府備查。

9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10 直轄市、縣()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11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縣()政府辦理獎懲。

12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13 直轄市、縣()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14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4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9361號令

摘述相關條文如下:

3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4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11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27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需要,前項學校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其減少班級學生人數之條件、核算方式、提供所需人力資源與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806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

10806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B號令

1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3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4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6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7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8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9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10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11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12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13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14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1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16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1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18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10606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7938B號令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得由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藝術專業課程,每週以六節至十二節為原則,得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列之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並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109 03 31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0683B號令

摘述相關條文如下:

6條 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得申請設立體育班。

7條 學校申請設立體育班、增班或調整運動種類者,應擬訂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14 體育班課程,應依體育班課程綱要實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體育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得自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及彈性學習時間中調整,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出賽期間必要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適當時間實施。

()國民小學體育專項術科課程,並應以提升學生健康及體適能為主,著重多元運動能力之發展。

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專業學科課程每週以二節,體育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均得自各類科教學節數中調整。

體育班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

 

 

 

 

 

103100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94839B號令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促進國民中學階段教學及學習正常化,協助學校了解學生學習情形,以供教師進行適性化補救教學及學生自我改善學習弱項之參據,適應國民中學升學測驗或國中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等,特訂定本原則。

二、國民中學模擬考試(以下簡稱模擬考)為模擬升學測驗或國中教育會考之準總結性評量。

三、模擬考辦理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二)於平日上課時間辦理者,不得影響領域學習,學校應自行妥善調整課務。

(三)辦理日期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四、模擬考辦理次數,每學期不得超過二次(全學年不得超過四次)。

五、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是否辦理模擬考及其辦理之日期、方式、命題方向等,應與學校、家長及老師充分溝通後,依共識決定。

六、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平時評量、定期評量及學期總成績中計算。

七、模擬考之參與,應尊重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強迫其參加。

八、模擬考所需相關費用,應由自願參加者負擔。但家境清寒者,得由學校協助以教育儲蓄戶等方式支應。

 

 

 

10408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75698B號令

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3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4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5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7070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76914B號令

摘述相關條文如下: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教職員員額編制另定優於本準則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學校分布情形或學生人數多寡,視財政狀況及實際業務需要,於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下,就職員員額編制另定有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109 年 02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頒

第6條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二、曾受懲戒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

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

  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

  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

  在此限。

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記一大過以上。

二、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查屬實。

三、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尚未達解聘或免職程度。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二項第四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辦理校長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09 年 02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頒

第6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

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六)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

      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六)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或研習活動,表現優異。

(七)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各項活動、比賽,成績優良。

(八)擔任導師能有效進行品格教育、生活教育足堪表率。

(九)在課程研發、教學創新、多元評量等方面著有績效,促進團隊合作。

(十)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有具體事實。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四)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上下課時間且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教學、訓輔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

(八)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

(十)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情節輕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列記功、記過、嘉獎、申誡之規定,得視其情節,

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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